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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网导航网站官网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体制,不断提升现金网导航网站官网 (简称集团公司)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改革本市国资营运机构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党管干部、干部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参股并负责管理的子公司、直属事业单位和农场地区社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执行。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一)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室的正副职负责人。
    (二)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产权代表、正副董事长、董事、正副监事会主席、监事和正副总裁(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裁(总经理)助理;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三)直属集团公司党委的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
    (四)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集团公司团委书记;子公司工会主席。
    (五)直属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农场地区社区管理委员会班子成员。
    (六)其他由集团公司聘免、委派、推荐或审批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系统掌握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熟悉市场经济惯例和规则,具有胜任岗位要求的经营决策、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有效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三)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应具有较强的战略管理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四)廉洁自律,诚实守信。
    (五)岗位所需其他条件。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应经过相应的岗位培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下一层次或相应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有优良的业绩纪录。
    (四)具有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岗位准入条件、从业资质,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需要。
 
第四章            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  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运行体系,积极探索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决策层、执行层与监督层分设。
    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和总裁(总经理)机构分设制度。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总裁(总经理)机构是执行机构,受董事会委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集团公司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子公司的董事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所占股权比例推荐、委派董事、董事长人选,并依照章程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子公司的董事会可以下设战略、预算、审计、薪酬和考核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属的议事机构。
    子公司设立监事会机构。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所占股权比例向所出资公司推荐、委派监事、监事会主席人选。
    子公司的总裁(总经理)从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人选中产生。总裁(总经理)机构按照同级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一般董事长不兼任总裁(总经理),总裁(总经理)机构的副职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要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权,由集团公司党委行使。
    2、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在集团党委的领导下,与子公司党组织共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引进、交流、培养和培训等实施全程动态管理。
    3、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职责、工作目标、薪酬激励和考核奖惩,实行分层分级管理。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双向兼职。
    为规范现代企业制度,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并根据董事会行使职能的要求,确立子公司党组织在公司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凡符合条件的子公司董事长可兼任党组织书记;总裁(总经理)可兼任党组织副书记。
    建立党建督查制度,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监事会主席可兼任党建督察员。
    第八条  完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组成结构。
    不担任子公司董事长的党组织书记,应按程序以董事身份进入本公司董事会。子公司纪委、监察、审计负责人可进入本公司监事会。
    子公司应按规定选举职工代表进入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中上市公司还应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
    第九条  加强财务总监制度建设。
    集团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子公司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直接委派、管理。
    第十条  实现资产人格化管理,做到管人、管资产和管事相结合。
    集团公司委派的产权代表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任务,其中指定一人担任首席产权代表,承担保值增值的主要责任。
 
第五章  职务任免
第一节  任免原则
    第十一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以及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分层分类管理原则。
    (七)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  提名推荐、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程序为:
    (一)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室负责人的任免。
    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室和党务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分别由集团公司总裁机构、集团公司党委提名,经集团公司党委对任职资格讨论研究后,由集团公司总裁机构、集团公司党委分别任免。
    集团公司工会正副主席、集团公司团委书记人选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二)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
    1、董事长、监事长、总裁(总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名,集团公司党委对人选任职资格讨论研究后,由所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法定程序聘免。
    2、副董事长、董事、副监事长、监事、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人选,由集团公司组织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与所在公司协商,经集团公司党委对人选任职资格讨论研究后,由所在公司按法定程序聘免。
    3、子公司按规定程序推荐、酝酿的党组织成员、纪委成员和工会组织负责人的候选人人选,须经集团公司党委预审同意。子公司根据党章、党的基层组织选举条例选举产生的党组织成员、纪委成员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选举产生的工会负责人,须连同选举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集团公司党委根据需要可以直接任命子公司党委、纪委正副书记和其他人员。
    (三)集团公司直属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农场地区社区管理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任免,参照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办法执行。
    (四)其他由集团公司聘免、委派、推荐或审批的相关人员,根据情况分别由集团公司有关主体履行任免等相应手续。
 
第三节  组织考察
    第十三条  对提名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免人选,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并征求纪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  考察拟任免人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所任免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明确具体的配置要求;
    (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听取被考察对象的上级、同级和下级等相关人员意见、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所在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以及上级领导交换意见;
    (四)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能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一经任用,考察材料与任职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
    (五)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察情况和配置要求进行充分酝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可供决策的任免方案,提交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
 
第四节  党委预审(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方案,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介绍高级管理人员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党委会的党委成员应认真审查提名程序,把握用人导向,根据任职资质,严格任免标准,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进行讨论。
    (三)党委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相关决议,并按相应的程序办理聘免、委派、推荐的有关手续。
 
第五节  公开招聘  竞争上岗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是选聘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方法之一。通过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最大限度地盘活用好人才资源。一般情况下,凡企业新建、重组、改制、经理班子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补充时,其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的选拔可通过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的产生要坚持组织推荐、市场猎取、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方案须经集团公司党委讨论通过。经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免人选,必须具备第四、第五条资质标准,并按第十五条的有关程序进行预审。
 
第六节  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职务任免等事宜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不得提名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者担任所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党委会讨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人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被提名人员原非本系统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赢利性经营活动的,应辞去原单位职务,并承诺不参与与原单位有关联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有上述关系的人员应回避的工作关系:
    (一)不得建立直接的垂直领导关系;
    (二)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主管人员的职务;
    (三)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负责人的公司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七节  任期与约束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总裁(总经理)机构成员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的任期,按《党章》、《工会法》、《团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任期相同,一般为3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任期。
    (二)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自董事会聘任之日算起,不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三)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一般为3年。
    (四)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分别由其聘任者决定,一般为3年。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视业绩和工作需要确定连任或离任,其中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的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改选。任期届满离任者,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任期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岗位交流(改聘),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和遵守。如有异议,可向任免机构提出个人看法;但一经组织决定,应当服从。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的、在通知本人后的10日内不到任的,可免去其原岗位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实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制度。
    (一)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可以由本人申请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时,必须由集团公司或所在公司纪委、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引咎辞职者的工作失误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集团公司或所在公司对引咎辞职者的调查处理未结束前,引咎辞职者不得擅自离岗。对擅自离岗者,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二)允许高级管理人员因本人原因申请辞职。对因本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的,必须在三个月前提出。如申请辞职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须经过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审计。辞职申请者在未得到答复前,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者,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因擅自离岗而给所在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或所在公司超过三个月未对其辞职申请予以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而受到查处;或不能胜任其所聘岗位,虽经培训和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或其所聘的岗位发生变化,拒不服从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或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况出现时,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制度,建立领导干部退出机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按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高级管理人员的退休按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
    在高级管理人员到达退休法定年龄前的一个月,由集团公司或所在公司有关领导与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所在公司职能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到办理退休手续通知后,应认真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职务自行免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二)高级管理人员退休后一般不再返聘。
    (三)对企业贡献突出、综合素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个别子公司的董事长(产权代表)、总裁(总经理)确因工作需要,须按程序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集团公司党委集体讨论批准后,方能办理返聘手续,聘期实行一年一聘,最多不超两年。返聘者不再担任实职领导职务,可在本公司任顾问,也可由集团调剂安排使用。退休返聘者的薪酬,由集团公司确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中子公司董事长(产权代表)、总裁(总经理)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一般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其任期,也可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改任其他适当的岗位职务。
    (五)高级管理人员因自身健康、机构调整或高级管理岗位职数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原任领导职务,应安排适当的新岗位。
    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健康原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或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应免去其领导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因机构调整及高级管理岗位职数发生变化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安排适当岗位或重新竞争上岗,其待遇标准根据“薪随岗变”原则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产权代表、总裁(总经理)任期届满或任期内离任的,由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实行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节  契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岗位、任期等为主要内容的契约管理的基础上,由出资方(控股方)与董事长、产权代表签订绩效管理协议书或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董事会与总裁(总经理)签订绩效管理协议书或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绩效管理协议书或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必须明确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职责权力、违约责任等。
 
第六章  岗位交流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管理范围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规范的岗位交流(改聘),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和遵守。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原则:
    (一)优化结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年龄、知识结构及专业结构合理,气质互补。
    (二)有序适度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数量适当,有序实施。
    (三)积极有效原则。积极引导,注重实效,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四)服从大局原则。严格组织纪律,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交流范围:
    (一)集团公司总部与各子公司之间纵向交流。
    (二)集团公司总部之间、各子公司之间横向交流。
    (三)行政工作岗位与党务工作岗位之间换岗交流。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交流的相关程序按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由集团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按照“缺什么、学什么”,“重要岗位、紧缺人才优先培养”的原则,由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选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的教育培训,或选送到党校或大专院校参加政治轮训、业务培训和学历培训等各类培训,还可以选送出国学习或考察。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列入管理范围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应不少于60课时;每三年须有不少于一个月的集中培训时间。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的培训内容,须经集团公司或所在公司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经组织推荐或批准,参加学历培训或境外培训的,须签订服务期限协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培训证书等有关培训凭证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将上述凭证归入个人档案。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成绩,应列入考察(考核)范围。
 
第八章  薪酬分配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实行年薪制与岗薪制。年薪制的适用对象为子公司党政班子成员。岗薪制的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职位要求、资产总量、经营规模、业态特征、岗位责任、市场价位和经营业绩等因素,区别选用、综合确定。
    第三十八条  年薪的结构主要由基薪、加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组成;岗薪的结构主要由岗位工资、加薪和奖励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书记、监事长、总裁(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薪酬分配原则由集团公司确定。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正副职负责人的岗薪标准由集团公司确定。子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集团公司的薪酬分配原则,由所在公司确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绩效考核责任人的薪酬实行契约化管理,以合同形式明确年度(任期)目标、考核办法、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对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年度述职考核,与薪酬分配挂钩。
    第四十一条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实施期股期权激励,从而逐步完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体系。
 
第九章  考核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集团公司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种。考核内容主要是聘任契约规定的职务工作实绩,以量化指标为主,兼顾道德品质和思想素养。党务工作者、政治工作者由党组织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董事会和党组织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重点是签订的绩效管理协议书或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须采取“六位一体”的办法,形式为:本人述职、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个别访谈考核其综合表现和任期业绩目标专项考核、职代会民主评议、纪委考核其党风廉政情况、财务审计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年度或任期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对被考核人员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考核材料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真实情况,并归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和薪酬等级升降、待岗、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章  谈话、诫勉谈话
 
    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增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重、自律、自警、自励意识,集团公司实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诫勉谈话制度。
    第四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须及时与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或诫勉谈话:
(一)工作变动、职务升降、到龄离岗或退休。
    (二)取得荣誉、受到奖励或批评、处分。
    (三)贯彻上级要求发生偏差。
    (四)工作或生活遇到较大困难与挫折。
    (五)考核评价以后。
    (六)所在公司派往外地或外国工作前。
    (七)发现或反映高级管理人员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廉洁敬业、选人用人等问题。
    (八)本人需要反映有关情况,主动提出约谈。
    (九)其他需要谈话、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由集团公司或所在公司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诫勉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讲究方法;要从关心和爱护角度出发,与谈话对象坦诚相待,使他们主动地向组织汇报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同时要给予谈话对象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或就某个问题作出解释的机会,从而达到弄清事实真相、防微杜渐和团结、教育、帮助的目的。
 
第十一章  领导人员后备人选
 
    第四十九条  根据实施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能力复合、专业精通、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堪当重任的子公司领导人员后备人选队伍。通过相应的岗位锻炼,全面提高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综合素质。
    第五十条 按照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标准培养选拔后备人选,对重点人选重点培养、紧缺人选抓紧培养、优秀人选优先选用。打破后备人选单位所有、部门所有等传统束缚,根据发展需要,坚持备用结合,统一推荐使用,把优秀后备人选放到最合适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潜能和作用。提拔子公司领导人员一般要从后备人选中选择推荐。按照管理权限加强重要岗位后备人选的管理,重点对象、紧缺人才试行上管一级备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积极创造后备人选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后备人选进行创造性的工作,发挥后备人选在不同岗位上的重要作用,宣传后备人选典型人物和优秀事迹。加强对后备人选的监督,帮助后备人选克服各种困难和不足,注意解决后备人选的后顾之忧,使更多优秀后备人选健康成长。加强群团等部门的联系,继续做好党外后备人选、女性后备人选的发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建立领导人员与后备人选的联系制度,推进主要领导定点、定人联系后备人选,加强与后备人选的交流谈心,给予悉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后备人选特别是重点对象的跟踪考察。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共同制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或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悖的,由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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