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推进现金网导航网站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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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集体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程序化,切实控制国企经营风险、严格监管措施,避免经营失误、防止国资损失,现就进一步完善现金网站大全
集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包括相对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以下合称为:企业。集团公司参股并负责管理的公司、直属事业单位和农场地区社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及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企业党委、董事会、总裁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改革措施、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
(4)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5)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6)其他需要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由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它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总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全资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企业向下属控股子企业委派董监事,推荐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企业对涉及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2)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3)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超出规定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2)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基本程序
第七条 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裁班子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的议事规则和相应的程序。
第八条 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为执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
(1) 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2)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3)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董事会、总裁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总裁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总裁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总裁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总裁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委的意见或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党委、董事会、总裁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每年年底要对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也可以向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党代会、职代会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要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检查和报告。要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与干部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 建立监事会主席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及时掌握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大情况,实行监事会主席就重大监督事项向股东会和出资人报告的制度。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定个人擅自决策的;
3、未向决策机构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4、决策后发现了可能会造成损失的情况,能够挽回而不主动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的;
5、其它因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责任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集团公司党委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悖的,由现金网站大全
集团党委、行政负责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