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网导航网站官网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所属各级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提高企业效能,推进企业廉洁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效能,是指企业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办法所称企业效能监察,是指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对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管理活动中影响企业效能的情形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法定授权的部门和委托履行企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下同)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 集团系统的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在集团公司行政和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由集团公司监察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要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对象的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六条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由集团公司监察部单独承办,也可由集团公司监察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共同承办。
第七条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纪监察,实事求是;
(二)事前、事中、事后监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三)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相结合;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企业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集团公司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实施效能监察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对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影响企业效能的情形和行为的投诉;
(四)检查、调查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管理活动中影响企业效能的情形和行为;
(五)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对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管理活动中影响企业效能的行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开展企业效能监察的事项。
第九条 检查、调查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影响企业效能的情形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作出决定;
(二)是否做到办事公开;
(三)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四)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或取得预期效果;
(五)有关企业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其他影响企业效能的事项。
第三章 企业效能监察的方法
第十条 企业效能监察项目的确定:
(一)集团公司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集团公司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确定检查事项;
(三)集团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涉及企业效能的问题确定检查或调查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方式:
(一)对企业履行职责、落实工作、做出具体企业行为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对具体的企业效能投诉进行调查;
(三)对涉嫌违反纪律、应当追究责任的影响企业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企业效能监察的措施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实施企业效能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企业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进行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或调查企业和人员全面、如实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供查阅;
(三)要求被检查企业和人员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四)要求被检查或调查企业和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检查或调查企业和人员有权就检查或调查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门有权对被检查或调查企业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部门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部门或主管企业应当责令被监察的企业或人员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被监察的企业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并影响调查进行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或调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或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被检查或调查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纵容、包庇违纪违法行为,致使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检查人员或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