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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能力与执行力

    近期,王岐山同志在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这是一个很好的命题。
 
    制度的执行,首先需要领导干部对制度的理解,同时需要有对制度贯彻方式、方法的实施办法,这是对领导干部执行能力的要求,有了这个能力再加上责任担当,体现出的一定是正能量的执行力。如果,没有责任担当,再强的执行能力体现出来的执行力,可能会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这次天津港8.12火灾、爆炸事故的涉事企业天津瑞海公司,它原来是一家普通的物流公司,成立仅仅二年多,它为了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进行了经营范围的变更,变成了具有经营危化物品的仓储物流公司,在这个变更过程中,我们的安评、环评、海关、工商、消防等部门,应该说都具有很强的执行能力,这些部门领导或许在利益驱动下,或许在权力干涉下,都体现了超强的执行力,短短几个月就为瑞海公司完成了全部审批手续,埋下了巨大隐患,最终给党和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种执行能力所体现出来的执行力,是我们所要的吗?答案肯定不是,我们需要的是有责任担当的执行力。
 
    最近,通过媒体了解到,部分省委提出在选用干部中,明确规定对不遵守政治纪律,不讲规矩的人,能力再强也不予提拔。确实,对那些不遵守党章“总规矩”,把握不住理想信念“总开关”的人怎么能让人民放心呢。所以,执行能力必须与为民执政挂钩,在为民执政的框架内才能产生正能量的执行力,这里的“为民执政”就是我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担当的执行力:就是执行能力加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她所迸发出来的一定是公平、公正的执行力。只有这样的执行力才是我们党的事业的保障,才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障。(庄涌/文 曹溟/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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